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理事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党委是学校政治核心,监督、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学校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制度。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和校务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建立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学校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理事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批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校长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理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教职工实施领导和管理,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
(七)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报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校党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支持校长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负责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维护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
第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理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理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理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理事出席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理事表决对等时,理事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3. 修改学校章程;
4. 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5. 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 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理事长指定人员保管。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规则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一般在会前一周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传阅后,报校长。校长确定上会议题。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会议准备。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对关系到师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关切的重大事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议题中涉及多名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议题部门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由主议题的分管领导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
3.酝酿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前,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一般情况下,所有上会议题均由党政办公室提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4.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
5.作出决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形成新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如有时限要求,校长有权最后决定,如暂时不能做出决定,也应明确说明。对于需要理事会审定的议题,会议作出初步决议,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审定。
6.形成文字性资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作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经校长同意可再次上会复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开展制度创新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六)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并作记录,会议记录及会后形成的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归档。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校务会都要根据章程,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理事会应加强对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每年需自查一次,自查情况形成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党委与理事会沟通协商制度和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理事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学校按规定每年要制定校务公开报告,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理事会要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专家教授、学生代表、校企合作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