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Xi 'an Traffic Engineer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渼陂西路1号,邮政编码:710300。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逐步压缩专科教育。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由张晋生先生个人出资举办,实行法人财产制度,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不要求回报。学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坚持“人文、科技、创新和谐统一”的办学理念和“地方性、行业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立足陕西、面向行业,发展优质本科教育;建设以工学为主,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培养思想品德优、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职业适应快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发展战略: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5人,其中1人为理事长。人员组成为: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需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批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理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理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理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理事出席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理事表决对等时,理事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3. 修改学校章程;
4. 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5. 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 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理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理事长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如连续2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则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十七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理事会提议并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教职工实施领导和管理,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七)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校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参与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保卫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高质量教育体系;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编写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的需求对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四十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科研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鼓励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章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教师或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从校外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后,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保证学生依法享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有关权益,同时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鼓励创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收入主要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章 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修德载物”;大学精神为“笃实惟新、负重图强、驰而不息、交通报国”。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标有黄色校名的红色旗帜。校歌是《创造新时代的辉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需报理事会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
(一)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七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学校章程执行情况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